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
第二条 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南宁市属和驻南宁市的中直、自治区以及外来的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建筑业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做好政府宏观调控的助手。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规范行业行为,为发展我市建筑业,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振兴广西经济,繁荣首府城市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政管理单位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宝路翠园巷8号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发展南宁市建筑行业的方向性理论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准则,制定行业的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帮助企业推行全面质量和安全管理,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评比和行业评先表彰活动,开展“邕城杯”和建筑结构奖的评审活动,全面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强做大建筑行业企业。
(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业务的初审审核等各项工作。
(五)为促进和推动建筑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服务。
(六)为建筑行业培训岗位人员及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建筑业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会刊、会讯,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八)开展有关本行业的业务培训、咨询等工作。
(九)承办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办理入会手续,下列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土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2、工程管理、监督、监理、招投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企、事业单位;
3、线路、管道、桥梁和设备安装企业;
4、工程承包、建筑装饰企业;
5、建筑机械、金属结构、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
7、本地区建筑行业内的专业协会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
8、上述单位任职的个人。
为了推进行业管理和自律,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类型、等级的限制,本会吸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辖区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章申请入会。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建筑行业的的企、事业单位。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上述条件者,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2、取得国家承认的建筑类注册师资格或项目经理资格者;
3、有较丰富的本行业工作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本人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审定,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签发;
(三)给入会单位或个人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合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三)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受联合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和行规,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联合会工作,积极向联合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未缴纳会费的不享有会员优惠待遇和权利,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定刑处罚的;
(三)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被吊销资质超过半年的;
(四)会员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
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代表执行机构,代表常务理事会处理经常事务和执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若秘书长是兼职的,则需设立专职的常务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受广大会员拥护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行使法人代表的职权;
(五)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向会长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单位每年交一次,按照本会制订的标准和时间缴纳。
(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及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咨询、培训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及为非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员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执行,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本会的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